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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60 條
水利主管機關執行因震災致水道防護設施毀損之改建或修復,得逕行變更其水道治理計畫線、堤防預定線,並設置相關設施,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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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0條,水利主管機關在執行因震災而損壞的水道防護設施的改建或修復時,可以直接變更水道治理計畫線和堤防預定線,並且可以設置相關設施,而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的限制。 典型範例: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0條,若某地區的水道防護設施在九二一震災中被損壞,水利主管機關可以在進行改建或修復時,直接調整原本的水道治理計畫線和堤防預定線,同時也可以在必要時設置額外的相關設施,例如增設護岸或改變水道設計等。在這種情況下,水利主管機關可以直接進行相關工作,而不需要遵守水利法第八十二條關於計畫線和堤防預定線的限制。這可以加速損壞水道防護設施的修復和重建工作,以恢復災區的防洪能力和水道治理功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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