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 61 條
各級政府機關興建或經其核准興建受災戶臨時住宅、重建社區、重建災區交通、教育及其他公共工程、採取重建所需砂石、或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同級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1條,各级政府机关在兴建或经其核准兴建受災戶临时住宅、重建社区、重建災區交通、教育及其他公共工程、採取重建所需砂石、或者设置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时,如果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的规定需要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可以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并由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同同级水土保持主管机关进行审批和监督。 參考資料: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1條(內政部)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1條的內容,各級政府機關在進行重建工程時,如果需要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可以依照該條例的規定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計畫。這樣的措施是為了因應重建工程的迅速進行,同時需遵循水土保持法規範,確保工程進行期間的水土保持措施。具體的審查和監督工作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同級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共同進行。 範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假如某地區需要重建社區並進行水土保持措施,當地政府在核准重建計畫時,可以要求提交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而不需要完整的水土保持計畫。該申報書應包含相關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資料,以確保重建工程進行期間的水土保持工作符合法規要求。此申報書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同級水土保持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和監督,以確保該社區的重建工程符合水土保持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