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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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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前所發生之資訊年序錯置。
  2. 2.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契約,亦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前所發生之資訊年序錯置。根據參考資料查證,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是台灣於2003年制定的法律,主要針對千禧年(也就是2000年)之後發生的資訊系統錯置問題進行處理。根據該法第7條的規定,本法只適用於2003年之前的年序錯置事件,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2003年)一月一日以前所發生的。而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則是指,本法施行前已經成立的契約也適用於本法。這意味著即使契約在本法施行之前已經簽訂,但涉及到千禧年之後的資訊系統錯置問題,仍然適用於本法。由於沒有詳細的案例或判決書提供,無法提供關於這項法條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1

(0881230 制定)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前所發生之資訊年序錯置。   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契約,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08812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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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第 7 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前所發生之資訊年序錯置。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