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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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前所發生之資訊年序錯置。
- 2.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契約,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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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前所發生之資訊年序錯置。根據參考資料查證,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是台灣於2003年制定的法律,主要針對千禧年(也就是2000年)之後發生的資訊系統錯置問題進行處理。根據該法第7條的規定,本法只適用於2003年之前的年序錯置事件,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2003年)一月一日以前所發生的。而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則是指,本法施行前已經成立的契約也適用於本法。這意味著即使契約在本法施行之前已經簽訂,但涉及到千禧年之後的資訊系統錯置問題,仍然適用於本法。由於沒有詳細的案例或判決書提供,無法提供關於這項法條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881230 制定)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前所發生之資訊年序錯置。 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契約,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08812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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