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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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因資訊年序錯置受有損害而欲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者,非經先以書面將資訊年序錯置及損害發生之事實通知受損害賠償請求之他方,並定三十日以上之期間請求他方排除錯置、回復原狀、補正瑕疵或賠償損害者,不得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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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第6條之規定,當主張因資訊年序錯置受有損害而欲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必須先以書面將資訊年序錯置及損害發生之事實通知受損害賠償請求之對方,並在通知中規定請求排除錯置、回復原狀、補正瑕疵或賠償損害的要求,同時設定三十日以上之期限。若在此期限內,對方未能履行相應的排除錯置、回復原狀、補正瑕疵或賠償損害的義務,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範例:如果A主張因資訊年序錯置導致其受到損害,想要向B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根據該法條,A必須先以書面通知B資訊年序錯置的事實,並要求B在三十日內排除錯置、回復原狀、補正瑕疵或賠償損害。如果B未在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義務,A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立法沿革 1 版
(0881230 制定)
主張因資訊年序錯置受有損害而欲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者,非經先以書面將資訊年序錯置及損害發生之事實通知受損害賠償請求之他方,並定三十日以上之期間請求他方排除錯置、回復原狀、補正瑕疵或賠償損害者,不得向法院起訴。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損害賠償請求權名詞
- 非名詞
- 事實通知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起訴名詞
(08812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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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