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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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第5條,該法規指出以下兩點: 1. 如果因為資訊年序錯置而使債務人無法在清償期間支付款項,債務人應在知悉遲延支付之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支付的原因。 2. 如果債務人在資訊年序錯置發生之日起的兩週內支付了已屆期的款項,則不算作遲延支付。 相關範例:例如,如果在千禧年資訊年序錯置後的兩週內,債務人支付了在該錯置期間到期的款項,則根據第二點規定,這筆款項不會被視為遲延支付。但如果超過兩週才支付,則根據第一點規定,債務人應該在知悉遲延支付的日子後的七個營業日內通知債權人無法支付的原因。
立法沿革 1 版
(0881230 制定)
因資訊年序錯置致債務人不能於清償期支付款項者,應於知悉遲延支付之日起七個營業日內,將不能支付之事由以書面通知債權人。 債務人於資訊年序錯置發生之日起二週內支付已屆期之款項者,以未遲延論。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08812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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