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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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第4條規定,如果因為資訊年序錯置而造成損害,可以根據其他法律或契約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但不得超過實際損害額的一倍。然而,如果損害是由事業者的故意行為或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所導致,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台灣的《電腦網路文化保護法》,當消費者因為資訊提供者對於電腦軟體或網路資訊的年序錯置造成損害時,可以向法院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然而,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害額的一倍,除非該錯置是出於事業者的故意行為或對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造成嚴重傷害。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消費者因為一個網路平台的錯誤操作造成電腦病毒感染,導致他的圖片和文件損毀,他可以根據該法律向法院請求懲罰性賠償金。假設他的真實損害額是10萬元,那麼他最多可以請求2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金。然而,如果他能夠證明該網路平台是故意將病毒散播出去的,那麼他的懲罰性賠償金就不受限制,可以超過實際損害額的一倍。這就是該法律所規定的。
立法沿革 1 版
(0881230 制定)
資訊年序錯置依其他法律或契約規定所得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不得逾損害額之一倍。但因事業之故意行為或因侵害生命、身體或健康所生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懲罰性賠償名詞
- 故意名詞
(08812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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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