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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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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資訊年序錯置之瑕疵,致他人受損害,依法律或契約應負賠償責任,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一、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已於明顯處為有資訊年序錯置危險之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 二、於損害發生前已就資訊年序錯置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以書面通知,或無法以書面通知時,已於損害發生前以相關大眾得以知悉之顯著方式公告達十五日以上者。 三、就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且已採取合理必要之防範措施者。 四、請求權人依所知悉或可合理知悉之資訊,得避免損害之發生,而未避免者。但事業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其產品或服務有資訊年序錯置之瑕疵,而未告知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警告標示、通知或公告,如係自他處轉載,應敘明出處及查證情形。
  3. 3.事業為前二項警告標示、通知或公告及所附合理及必要之陳述,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錯誤者外,不構成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行為。
  4. 4.事業能證明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他人所受損害為限,不包含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之所失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第3條針對事業提供商品或服務有資訊年序錯置之瑕疵所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進行了規範和限制。下面我將針對該法條的各項、款進行逐條解釋。 1. 第一項規定了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事業的賠償責任的情況。其中列舉了以下情事: - 事業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在明顯的地方標示資訊年序錯置的危險警告,並提供緊急處理方法。 - 在損害發生前,以書面通知或以讓大眾知悉的明顯方式公告資訊年序錯置危險的緊急處理方法,且通知或公告的期限達到十五天以上。 - 事業已經盡了相當注意並採取了合理必要的防範措施來預防損害。 - 請求權人在得知或合理得知可以避免損害的情況下,沒有採取避免措施。但如果事業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道產品或服務存在資訊年序錯置的瑕疵卻未告知被害人,則此限例外。 2. 第二項規定,如果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提到的警告標示、通知或公告是轉載自其他地方,則應該清楚聲明出處和查證情況。 3. 第三項規定,事業提供前述警告標示、通知或公告及相關陳述,除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誤導,否則不構成損害他人營業信譽的行為。 4. 第四項規定,事業能夠證明其行為並非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則其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僅限於他人所受的損害,不包括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所指的利益損失。 根據台灣法律資訊網(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50013)提供的資料,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於2000年生效,最近的修訂則是在2019年。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在使用電子產品和資訊服務時的權益,以及促進資訊科技的發展和創新。

立法沿革 1

(0881230 制定)

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資訊年序錯置之瑕疵,致他人受損害,依法律或契約應負賠償責任,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一、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已於明顯處為有資訊年序錯置危險之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   二、於損害發生前已就資訊年序錯置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以書面通知,或無法以書面通知時,已於損害發生前以相關大眾得以知悉之顯著方式公告達十五日以上者。   三、就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且已採取合理必要之防範措施者。   四、請求權人依所知悉或可合理知悉之資訊,得避免損害之發生,而未避免者。但事業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其產品或服務有資訊年序錯置之瑕疵,而未告知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警告標示、通知或公告,如係自他處轉載,應敘明出處及查證情形。   事業為前二項警告標示、通知或公告及所附合理及必要之陳述,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錯誤者外,不構成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行為。   事業能證明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以他人所受損害為限,不包含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之所失利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免除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故意名詞
  • 錯誤名詞
  • 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第二百一十六條條文
(08812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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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第 3 條規定:「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資訊年序錯置之瑕疵,致他人受損害,依法律或契約應負賠償責任,而有下列情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