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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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住居於國外者,其在途期間如下表: ┌───────┬────┐ │訴願人住居地區│在途期間│ ├───────┼────┤ │亞洲 │三十七日│ ├───────┼────┤ │澳洲 │四十四日│ ├───────┼────┤ │美洲 │四十四日│ ├───────┼────┤ │歐洲 │四十四日│ ├───────┼────┤ │非洲 │七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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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中未提及「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的第5條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 訴願名詞
- 在途期間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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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