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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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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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議題「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6條」,以下是該條法規的釋義: 1.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根據該條第1款,這個辦法的實施日期是從法規本身施行之日起。具體的施行日期可以參考該法規的發布公告,以確定實際生效的時間點。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根據該條第2款,該辦法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經過修正並且重新發布,並在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之後,在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再次修正並重新發布,並在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這些修正條文的內容和細節可以參考當時公布的法律文件,以了解具體的修正內容。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main.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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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