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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4主管機關及離島建設委員會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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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為審議、監督、協調及指導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
  3. 3.前項指導委員會之主要職掌為審議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及協調有關離島重大建設計畫推動等事項;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4條,該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及離島建設委員會的設置情況。根據第一項,本條例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在執行離島建設相關事務時,各級政府都有負責的主管機關。 根據第二項,為了審議、監督、協調和指導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可設置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這個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掌是審議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協調有關離島重大建設計畫的推動等事項。關於該指導委員會的設置要點,則由行政院來定。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知,離島建設條例第4條明確規定了離島建設的主管機關以及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設置情況。行政院在中央層面擔任主管機關的角色,並可以設立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來協助執行相關事務。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離島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和有效監督。

立法沿革 1

(0890321 制定)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為審議、監督、協調及指導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召集之。   前項指導委員會之主要職掌為審議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及協調有關離島重大建設計畫推動等事項;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32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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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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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離島建設條例第 4 條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為審議、監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離島建設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離島建設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