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或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
根據離島建設條例第3條,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的重要產業投資或由民間機構負責辦理的公共建設計畫。這表示該計畫在政府眼中具有重要性並具有相對較大的規模和影響力。例如,這可能包括關鍵的基礎設施計畫,例如蓋橋或興建能源發電廠的計畫。具體的定義和標準可能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特定情況和需求而定。
本條例所稱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或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
立法理由明定「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定義。
明定「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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