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的人應該由金門、馬祖或澎湖的親屬、同性質廠商、學校或相關團體準備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文件,向在金門、馬祖或澎湖的移民署服務站代為申請,並由親屬或負責人擔任保證人。例如,如果某人想要進入金門,他可以由金門地區的親屬或同性質的廠商代為申請,同時提供相應的申請書和證明文件。 2. 根據該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的人應該由交通部觀光局許可的在金門、馬祖或澎湖營業的綜合或甲種旅行社向服務站代申請,並由該旅行社的負責人擔任保證人。另外,個人旅遊者還應該準備最低投保金額為新台幣二百萬元的旅遊平安保險或其他傷害保險的證明文件,並且在行程表中註明大陸地區的緊急聯絡人。例如,如果某人想要進入金門,他可以由在金門營業的旅行社代為申請,同時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和行程表。 3. 根據前條第四項的規定,由救助人代申請。這意味著在某些情況下,由於救助人不能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因此由其他人代為申請。具體的例子需要參考具體的情況來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