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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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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應由金門、馬祖或澎湖親屬、同性質廠商、學校或相關之團體備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在金門、馬祖或澎湖所設服務站(以下簡稱服務站)代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並由其親屬或負責人擔任保證人
  2. 2.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應由交通部觀光局許可在金門、馬祖或澎湖營業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向服務站代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並由其負責人擔任保證人;個人旅遊者,應另備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之旅遊平安保險或其他傷害保險證明文件及註明大陸地區緊急聯絡人之行程表。
  3. 3.前條第四項情形,由救助人代申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的人應該由金門、馬祖或澎湖的親屬、同性質廠商、學校或相關團體準備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文件,向在金門、馬祖或澎湖的移民署服務站代為申請,並由親屬或負責人擔任保證人。例如,如果某人想要進入金門,他可以由金門地區的親屬或同性質的廠商代為申請,同時提供相應的申請書和證明文件。 2. 根據該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的人應該由交通部觀光局許可的在金門、馬祖或澎湖營業的綜合或甲種旅行社向服務站代申請,並由該旅行社的負責人擔任保證人。另外,個人旅遊者還應該準備最低投保金額為新台幣二百萬元的旅遊平安保險或其他傷害保險的證明文件,並且在行程表中註明大陸地區的緊急聯絡人。例如,如果某人想要進入金門,他可以由在金門營業的旅行社代為申請,同時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和行程表。 3. 根據前條第四項的規定,由救助人代申請。這意味著在某些情況下,由於救助人不能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因此由其他人代為申請。具體的例子需要參考具體的情況來解釋。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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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者,應由金門、馬祖或澎湖親屬、同性質廠商、學校或相關之團體備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