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12條,大陸地區人民可根據不同情形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入境金門、馬祖或澎湖,包括社會交流、藝文商務交流、就學及旅行等。移民署在許可前,必要時可以與相關機關會商。若以組團方式辦理旅行,每團人數應為三人以上四十人以下,並且整團同時入出境,不足三人的團體不予許可且禁止入境。此外,大陸地區人民在金門、馬祖或澎湖海域因突發緊急事故可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避難。若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患重病、受重傷、發生天災或其他特殊事故且需要協助,其必要協助人員及居住在金門、馬祖或澎湖的大陸地區人民,可申請專案許可往返金門、馬祖或澎湖與大陸地區。而已經獲得許可並且停留期限屆滿的大陸地區人民也適用相同規定。最後,大陸地區人民依本辦法許可入境時,其停留地點僅限於金門、馬祖或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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