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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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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入出金門、馬祖或澎湖: 一、社會交流:包括探親、探病、奔喪、人道探視或其他交流活動。 二、藝文商務交流:包括學術、體育、宗教、文化、商務或其他交流活動。 三、就學:包括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及學分班。 四、旅行:包括組團及個人旅遊。
  2. 2.移民署為前項許可前,必要時,得會商相關機關。
  3. 3.第一項第四款情形,以組團方式辦理者,每團人數限三人以上四十人以下,整團同時入出,不足三人之團體不予許可,並禁止入境。
  4. 4.大陸地區人民於金門、馬祖或澎湖海域,因突發之緊急事故,得申請救助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避難。
  5. 5.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患重病、受重傷、發生天災或其他特殊事故,其必要協處人員,得向移民署申請專案許可,往返金門、馬祖或澎湖與大陸地區;該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之停留期間屆滿者,亦同。
  6. 6.大陸地區人民依本辦法許可入境者,其停留地點以金門、馬祖或澎湖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12條,大陸地區人民可根據不同情形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入境金門、馬祖或澎湖,包括社會交流、藝文商務交流、就學及旅行等。移民署在許可前,必要時可以與相關機關會商。若以組團方式辦理旅行,每團人數應為三人以上四十人以下,並且整團同時入出境,不足三人的團體不予許可且禁止入境。此外,大陸地區人民在金門、馬祖或澎湖海域因突發緊急事故可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避難。若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患重病、受重傷、發生天災或其他特殊事故且需要協助,其必要協助人員及居住在金門、馬祖或澎湖的大陸地區人民,可申請專案許可往返金門、馬祖或澎湖與大陸地區。而已經獲得許可並且停留期限屆滿的大陸地區人民也適用相同規定。最後,大陸地區人民依本辦法許可入境時,其停留地點僅限於金門、馬祖或澎湖。

相關函釋 1

  • 名詞
  • 重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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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入出金門、馬祖或澎湖: 一、社會交流:包括探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