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1 條: 1. 根據該條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申請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的人員,除了第二項所指定的人員按照該項規定進行申請外,還應該先根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進行申請許可或同意。 2. 下列人員可以向移民署申請許可,持有效護照經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 金門、連江及澎湖縣縣長。 - 服務於金門、連江及澎湖縣各機關之政務人員。 - 服務於金門、連江及澎湖縣各機關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或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 3. 在進行前述許可之前,移民署必要時可以會商相關機關。 以上解釋參考了《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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