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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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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人員,申請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者,除第二項所定人員依該項規定辦理外,應先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申請許可或同意。
  2. 2.下列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從事交流活動,得向移民署申請許可,持憑有效護照經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一、金門、連江及澎湖縣縣長。 二、服務於金門、連江及澎湖縣各機關之政務人員。 三、服務於金門、連江及澎湖縣各機關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或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
  3. 3.移民署為前項許可前,必要時,得會商相關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1 條: 1. 根據該條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申請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的人員,除了第二項所指定的人員按照該項規定進行申請外,還應該先根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進行申請許可或同意。 2. 下列人員可以向移民署申請許可,持有效護照經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 金門、連江及澎湖縣縣長。 - 服務於金門、連江及澎湖縣各機關之政務人員。 - 服務於金門、連江及澎湖縣各機關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或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 3. 在進行前述許可之前,移民署必要時可以會商相關機關。 以上解釋參考了《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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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人員,申請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者,除第二項所定人員依該項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