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10條如下所述: 1. 這項條文指出台灣地區的人民,只要持有有效的護照,通過內政部移民署的審查後,可以從金門、馬祖或澎湖進出大陸地區。 2. 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超過六個月的台灣地區人民,可以向移民署申請核發三年有效期的多次入出境許可證,通過審查後可以從金門、馬祖或澎湖進出大陸地區。 3. 外國人只要持有有效簽證和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或者符合免簽證入境的護照標準,通過移民署的審查後可以從金門、馬祖或澎湖進出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民持有有效的入出境許可證也可以同樣進出大陸地區。 4. 對於香港或澳門居民以臨時入境的方式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可以向港口的移民署申請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持該通知單可以進出境。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活動、商務活動、觀光活動及其他活動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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