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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臺灣地區人民得持憑有效護照,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2. 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得向移民署申請許可發三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經查驗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
  3. 外國人得持憑有效簽證及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民,持憑有效入出境許可證者,亦同。
  4. 香港或澳門居民適用臨時入境停留方式入境者,於入境金門、馬祖或澎湖時,得向港口之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持憑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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