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經政府核准往返金門、馬祖或澎湖與大陸地區航行之船舶服務之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抵達離島兩岸通航港口,須離開港區臨時停留者,得由所屬之船舶運送業者在金門、馬祖或澎湖之船務代理業者,向服務站代申請臨時停留許可證,並經查驗後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停留期間不得逾船舶靠泊港口期間。
根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16條,指出大陸地區人民在經政府核准往返金門、馬祖或澎湖與大陸地區航行之船舶服務之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如因航行任務需要在離島通航港口進行臨時停留,則可以透過所屬船舶運送業者向當地的船務代理業者申請臨時停留許可證。申請人需通過查驗後方可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停留期間不得超過船舶停留在港口的時間。 根據這條條文,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如果一位大陸地區人民在擔任船員的期間需要在馬祖停留,他可以透過所屬船舶運送業者向當地的船務代理業者申請臨時停留許可證。申請人需要通過相關查驗後方可進入馬祖停留,在船舶在馬祖的停泊期間內,他的停留時間不得超過這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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