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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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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人民在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其他公務機關任職者,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二、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曾未經許可入境。 五、(曾)經許可入境,逾停留期限。 六、(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七、(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 八、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九、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 十、其他曾違反法令規定情形。
  2. 2.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有下列情形之一,已入境者,自出境之日起,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但曾入境現已出境者,自出境之日起算: 一、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五年。 二、有前項第五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三年。 三、有前項第六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三年,其係經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者,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至五年。 四、有前項第七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五年。 五、有前項第九款情形者,其不予許可期間至痊癒或經證明病情穩定之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7 條,大陸地區人民在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大陸地區人民在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其他公務機關任職者,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可以不予許可;如果已經許可但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 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 涉嫌內亂罪、外患罪等重大犯罪。 - 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 曾未經許可入境。 - 曾經許可入境,但逾過停留期限。 - 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 有犯罪、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 - 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 患有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疾病。 - 其他曾違反法令規定情形。 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在一定期間內不予許可進入: - 有前述第四款情形者,不予許可期間為五年。 - 有前述第五款情形者,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三年。 - 有前述第六款情形者,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三年;如果是經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者,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至五年。 - 有前述第七款情形者,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五年。 - 有前述第九款情形者,不予許可期間至痊癒或經證明病情穩定之日。 舉例來說,如果大陸地區人民曾經未經許可入境金門、馬祖或澎湖,根據該法規,就不予許可期間為五年。另外,如果大陸地區人民曾經逾停留期限而在金門、馬祖或澎湖停留,就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三年。 參考資料: 1.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7 條 2. 行政院外事部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相關函釋 1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內亂罪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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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其他公務機關任職者,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得不予許可;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