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7 條,大陸地區人民在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大陸地區人民在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其他公務機關任職者,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可以不予許可;如果已經許可但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 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 涉嫌內亂罪、外患罪等重大犯罪。 - 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 曾未經許可入境。 - 曾經許可入境,但逾過停留期限。 - 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 有犯罪、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 - 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 患有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疾病。 - 其他曾違反法令規定情形。 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在一定期間內不予許可進入: - 有前述第四款情形者,不予許可期間為五年。 - 有前述第五款情形者,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三年。 - 有前述第六款情形者,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三年;如果是經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者,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至五年。 - 有前述第七款情形者,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五年。 - 有前述第九款情形者,不予許可期間至痊癒或經證明病情穩定之日。 舉例來說,如果大陸地區人民曾經未經許可入境金門、馬祖或澎湖,根據該法規,就不予許可期間為五年。另外,如果大陸地區人民曾經逾停留期限而在金門、馬祖或澎湖停留,就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三年。 參考資料: 1.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17 條 2. 行政院外事部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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