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0條,這一條規定了申請由台灣本島航行經金門、馬祖或澎湖進入大陸地區的船舶需要備有必要的資料,包括船舶資料、活動名稱、預定航線、航程及人員名冊,並向航政機關申請航行許可。船舶經過金門、馬祖或澎湖時,應該停泊並經過船舶航行文件的查驗,才能進入大陸地區。這些專案許可的申請由航政機關與相關機關一起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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