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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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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船舶有專案申請由臺灣本島航行經金門、馬祖或澎湖進入大陸地區必要時,應備具船舶資料、活動名稱、預定航線、航程及人員名冊,向航政機關申請航行許可;船舶經金門、馬祖或澎湖應停泊,經查驗船舶航行文件後,得進入大陸地區。
  2. 2.前項專案許可,由航政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0條,這一條規定了申請由台灣本島航行經金門、馬祖或澎湖進入大陸地區的船舶需要備有必要的資料,包括船舶資料、活動名稱、預定航線、航程及人員名冊,並向航政機關申請航行許可。船舶經過金門、馬祖或澎湖時,應該停泊並經過船舶航行文件的查驗,才能進入大陸地區。這些專案許可的申請由航政機關與相關機關一起辦理。

相關函釋 1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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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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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中華民國船舶有專案申請由臺灣本島航行經金門、馬祖或澎湖進入大陸地區必要時,應備具船舶資料、活動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