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或澎湖與大陸地區貿易,得以直接方式為之,並應依有關法令取得許可或免辦許可之規定辦理。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金門、馬祖或澎湖與大陸地區之貿易可以直接進行,但必須依照相關法令的規定取得許可或免辦許可。根據上述資料,可舉例為該條規定在控制進出口物品方面的應用,如進口物品未經許可則不得轉運金門、馬祖以外的台灣地區,同樣,金門、馬祖以外的台灣地區物品未經許可也不得經由金門、馬祖轉運大陸地區。這些規定是為了控制進出口貿易,並且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的規定對違反者進行處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