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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門、馬祖或澎湖與大陸地區貿易,得以直接方式為之,並應依有關法令取得許可或免辦許可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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