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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地區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輸入金門、馬祖或澎湖: 一、經濟部公告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之物品。 三、其他經經濟部專案准之物品。
  2. 前項各款物品,經濟部得停止其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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