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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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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輸入金門、馬祖或澎湖: 一、經濟部公告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之物品。 三、其他經經濟部專案准之物品。
  2. 2.前項各款物品,經濟部得停止其輸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2條,大陸地區物品輸入金門、馬祖或澎湖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經濟部公告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例:根據經濟部公告,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輸入水果和蔬菜等農產品。 二、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之物品。 例:根據財政部核定,旅客可以攜帶少量自用物品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 三、其他經經濟部專案核准之物品。 例:經濟部核准特定專案,准許進口某種特定物品。 此外,經濟部有權停止前述各款物品的輸入,具體停止輸入的原因與過程需參考經濟部的相關公告或規定。

相關函釋 1

  • 核定名詞
  • 攜帶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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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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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22 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輸入金門、馬祖或澎湖: 一、經濟部公告准許金門、馬祖或澎湖輸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