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濟部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得包括下列各項: 一、經准許輸入臺灣地區之項目。 二、金門、馬祖或澎湖當地縣政府提報,並經貨品主管機關同意之項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