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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輸入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物品,應向經濟部申請輸入許可證。但經經濟部公告免辦輸入許可證之項目,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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