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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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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物品,應向經濟部申請輸入許可證。但經經濟部公告免辦輸入許可證之項目,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24 條》,第一項規定了進口物品應向經濟部申請輸入許可證,但經濟部公告免辦輸入許可證的項目則不受此限制。這條規定的目的是控制進入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的物品,保障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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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輸入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物品,應向經濟部申請輸入許可證。但經經濟部公告免辦輸入許可證之項目,不在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