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物品,應向經濟部申請輸入許可證。但經經濟部公告免辦輸入許可證之項目,不在此限。
根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24 條》,第一項規定了進口物品應向經濟部申請輸入許可證,但經濟部公告免辦輸入許可證的項目則不受此限制。這條規定的目的是控制進入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的物品,保障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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