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我國軍艦進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港區,由地區軍事機關負責管制;如遇緊急狀況時,有優先進出及繫泊之權利。
- 軍用物資之港口勤務作業及船席指泊,由地區軍事機關及部隊分配船席辦理及清運。
- 國軍各軍事機關及部隊為辦理前二項事務,得協調地區港務機關不定期實施應變演習。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3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