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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我國軍艦進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港區,由地區軍事機關負責管制;如遇緊急狀況時,有優先進出及繫泊之權利。
  2. 軍用物資之港口勤務作業及船席指泊,由地區軍事機關及部隊分配船席辦理及清運。
  3. 國軍各軍事機關及部隊為辦理前二項事務,得協調地區港務機關不定期實施應變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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