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30 條 根據該法規第 30 條,有以下三點內容: 1. 根據地區軍事機關的管制,我國軍艦可以進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港區。在緊急狀況下,我國軍艦有優先進出和繫泊的權利。 2. 地區軍事機關和部隊負責處理軍用物資在港口的勤務作業和船席指泊。船席的分配和清運由地區軍事機關和部隊負責。 3. 國軍各軍事機關和部隊為了處理前兩項事務,可以與地區港務機關協調,不定期進行應變演習。 資料來源: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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