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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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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處理試辦通航相關事務,行政院得在金門、馬祖設置行政協調中心,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2. 2.交通部為協調海關檢查、入出境證照查驗、檢疫、緝私、安全防護、警衛、商品檢驗等業務與相關之管理事項,得設置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檢查協調中心;其設置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31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根據該條第1項,行政院可以在金門和馬祖設置行政協調中心,以處理試辦通航相關事務。設置行政協調中心的具體要點由行政院根據需要進行訂定。 2. 根據該條第2項,為了協調海關檢查、入出境證照查驗、檢疫、緝私、安全防護、警衛、商品檢驗等業務以及相關的管理事項,交通部可以設置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檢查協調中心。該中心的具體設置要點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參考資料:根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31條,行政院、交通部所制定的相關規定。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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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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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31 條規定:「為處理試辦通航相關事務,行政院得在金門、馬祖設置行政協調中心,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定之。交通部為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