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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處理試辦通航相關事務,行政院得在金門、馬祖設置行政協調中心,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2. 交通部為協調海關檢查、入出境證照查驗、檢疫、緝私、安全防護、警衛、商品檢驗等業務與相關之管理事項,得設置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檢查協調中心;其設置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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