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試辦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利益、安全之虞或其他重大事由時,得由行政院以命令終止一部或全部之實施。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32條規定,在本辦法試辦期間,如果存在危害國家利益、安全或其他重大事由的情況,行政院可以通過命令終止部分或全部的實施。根據這條規定,行政院具有終止該實施的權限,以保護國家利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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