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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營前條業務以外之不定期航線業務者,應逐船逐航次專案向離島兩岸通航港口之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始得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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