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前條業務以外之不定期航線業務者,應逐船逐航次專案向離島兩岸通航港口之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始得航行。
根據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經營前條業務以外的不定期航線業務,必須逐船逐航次專案向離島兩岸通航港口的航政機關申請許可,才可以進行航行。 參考資料: 《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交通部離島通航局,2019 年 1 月 1 日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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