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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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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19條,該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根據第18條第2項的規定,政府機關應僅公開限制公開事由之外的資訊。因此,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19條的目的在於確定該辦法的生效日期和適用範圍。根據上述資料,可知本條的主要內容是辦法的生效日期。並且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中的規定,政府資訊的公開是以公開為原則,限制公開為例外。我們可以藉由觀察相關案例來進一步了解此條的具體適用情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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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19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