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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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依本辦法公開或提供行政資訊時,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其數額,由各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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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18條,當行政機關公開或提供行政資訊時,可以向使用者收取費用,具體數額則由各機關自行決定。這表示行政機關在提供行政資訊時有權收取費用,不過具體收取多少費用則由每個機關自行決定。這可能根據行政機關提供的行政資訊的種類、複雜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一個人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某項行政資訊,並且根據法律規定這項資訊是可以公開提供的,但行政機關認為這項資訊的提供需要消耗一定的成本,例如資訊的蒐集、整理或提供的技術支持等,那麼行政機關可以向該申請人收取相應的費用。費用的數額可以根據行政機關的自主判斷,並以合理的尺度來確定。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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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