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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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4條,承辦人在機密文書歸檔時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封套的封面上應詳細註明單位名稱、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件數、附件數、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封套封口後應簽章,然後送交檔案管理單位進行歸檔。如果案由或案名太長,也可以使用代碼或代名表示。各機關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計的範例,自行統一規格訂製專用封套。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文書時,只能依據封套上的記載內容檢視,不得拆開封套。如果封套上的記載不完整,應退回補正。 根據上述的條文內容,機密檔案的管理需要使用特定的封套進行裝封,並且需要在封套上詳細註明相關資訊。這些資訊包括單位名稱、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件數、附件數、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封套封口後需簽章,然後送交檔案管理單位進行歸檔。在製作封套時,各機關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提供的範例,自行統一規格訂製使用。此外,檢視機密文書時,檔案管理人員只能依照封套上的記載內容進行檢視,不得拆開封套。如果封套上的記載不完整,則應退回補正。
- 案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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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