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4.05.10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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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機密檔案者,指依法規定列為機密等級之檔案。
(刪除)
機密檔案目錄,不予彙送公布。
- 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其微縮片或其他複製品,亦同。
- 機密檔案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必要時,應存放於保險室或密室中,並裝置警報及監視系統。
- 前項箱櫃、密鎖、警報及監視系統,至少每月應檢查一次,確保其安全。
機密檔案之存放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機密檔案應由機關首長指定專人或由檔案管理單位主管管理。
- 機關內部單位借調機密檔案,應填具調案單,並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 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
- 機密檔案借出時,應注意其安全維護;必要時,得採取外加封套或機密檔案傳遞專用箱盒(袋)等防護措施。
前條機密檔案之借調,應於借調期限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經前條第一項核定權責人員核准後,始可延展借調期限。借出之檔案如有必要,得隨時催還。
調用機密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調用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依規定借調或調用機密檔案時,為避免原件損壞,得提供複製品;用畢後,應即歸還。
各機關依規定提供機密檔案時,應以書面告知該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及保密之義務。借調或調用機關用畢後,應即歸還。
- 機密檔案歸還時,調案人應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簽章後密封,並加註歸還日期。
- 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歸還。
- 檔案管理人員應檢視封套是否依規定密封。如未密封,應即通知調案人處理,並於調案紀錄註記之。
- 絕對機密檔案不得複製。
- 機密檔案之複製,屬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屬一般公務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准。
- 複製機密檔案應註明原件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複製品字樣及其份數;如有多份複製品,並應註記編號。
- 複製品應視同原件妥善保管,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銷毀。
- 機密檔案以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時,應由機關首長指定專人辦理。
- 前項儲存,應與一般檔案分開辦理。
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但有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機密檔案之移轉及銷毀,應由機關首長指定專人辦理,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機密檔案有遺失、污損、抽換、拆散等情事時,檔案管理單位應協調權責單位查明責任,依規定議處;其涉及法律責任者,並應依法處理。
機密檔案管理人員調、離職時,應列冊將保管之機密檔案逐項點交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
- 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有關法規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 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清查機密檔案。清查時,得請業務承辦單位依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但保密期限屆滿者,其解密事宜,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辦理之。
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機密檔案,移轉機關應配合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其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
機密檔案經解密後,依一般檔案管理之。
-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全文共 2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4.05.1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