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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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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原核定機關已裁併或職掌調整者,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其業務機關者,由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22-1條的規定,如果機密檔案所屬的機密等級原先的機關已經合併或職權調整,那麼機密等級的變更或解密工作,由接收相關業務的機關負責處理。如果沒有接收相關業務的機關,則由原先核定該機密檔案機關的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負責處理。 參考資料: -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法務部法規查詢系統)

  • 核定名詞
  • 承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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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 22-1 條規定:「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原核定機關已裁併或職掌調整者,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