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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 2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原核定機關已裁併或職掌調整者,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其業務機關者,由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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