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 2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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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22-1條的規定,如果機密檔案所屬的機密等級原先的機關已經合併或職權調整,那麼機密等級的變更或解密工作,由接收相關業務的機關負責處理。如果沒有接收相關業務的機關,則由原先核定該機密檔案機關的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負責處理。 參考資料: -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法務部法規查詢系統)
- 核定名詞
- 承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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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