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機密檔案,移轉機關應配合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其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當機密檔案由中央主管機關轉交給其他機關時,接受機關應該配合檔案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機密等級的變更或解密事宜。這意味著接受機關需要遵從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的指示,確保機密檔案的安全與保密,並在必要時進行相關的修改或解密程序。 根據檔案管理法,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當國防部轉交一份機密檔案給內政部時,根據第23條的要求,內政部應該配合國防部對機密等級進行變更或解密。這意味著內政部需要遵從國防部的指示,確保機密檔案的安全並遵守相應的保密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