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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有關法規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2. 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清查機密檔案。清查時,得請業務承辦單位依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但保密期限屆滿者,其解密事宜,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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