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機密檔案管理人員調、離職時,應列冊將保管之機密檔案逐項點交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 21 條,當機密檔案管理人員調職或離職時,應該將其所保管的機密檔案逐項點交給機關首長指定的人員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機密檔案的安全轉交,避免機密資訊外洩。這裡的「調職」指的是機密檔案管理人員調動到其他部門或擔任不同的職位,「離職」則是指機密檔案管理人員離開機關或結束其擔任機密檔案管理職務的狀態。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機密檔案得到妥善管理,避免資訊外洩的風險。例如,當一位機密檔案管理人員由於調職到其他部門,根據該條規定,他應該將他所保管的機密檔案交給機關首長指定的人員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