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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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但有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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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了機密檔案的保存和銷毀,其中指出未經解密的機密檔案不得銷毀。然而,根據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和銷毀辦法所定的情形下,可以例外。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沒有具體範例來顯示如何應用該法條中的規定。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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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