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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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密檔案以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時,應由機關首長指定專人辦理。
- 2.前項儲存,應與一般檔案分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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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規定,機密檔案在以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時,必須由機關首長指定專人辦理,並且這些機密檔案的儲存應與一般檔案分開辦理。這意味著機密檔案應由指定的專人負責管理,並且在儲存時要與一般檔案做區隔。在實際應用中,機關首長會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並遵守相關法規,以確保機密檔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參考資料: 1.機密檔案管理辦法。(n.d.). Retrieved October 18, 2021, from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3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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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