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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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絕對機密檔案不得複製。
- 2.機密檔案之複製,屬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屬一般公務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准。
- 3.複製機密檔案應註明原件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複製品字樣及其份數;如有多份複製品,並應註記編號。
- 4.複製品應視同原件妥善保管,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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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16條,有以下幾點釋義: 1. 絕對機密檔案不得複製:這表示絕對機密的檔案是不能進行複製的,以保護機密資訊的安全性。 2. 機密檔案之複製,屬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屬一般公務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准:這表示進行機密檔案的複製時,如果是國家機密,需要得到核定機關或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的書面授權或核准;如果是一般公務機密,則只有辦理該機密業務的人員或單位主管以上的人員可以核准。 3. 複製機密檔案應註明原件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複製品字樣及其份數;如有多份複製品,並應註記編號:這表示在進行機密檔案的複製時,需要在複製品上註明原件的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以及複製品的字樣和份數。如果有多份複製品,還需要進行編號註記,以便管理和辨識。 4. 複製品應視同原件妥善保管,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銷毀:這表示複製品應當和原件一樣被妥善保管,並在不再需要使用時立即銷毀,以確保機密資訊的安全。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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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