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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密檔案歸還時,調案人應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簽章後密封,並加註歸還日期。
  2. 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歸還。
  3. 檔案管理人員應檢視封套是否依規定密封。如未密封,應即通知調案人處理,並於調案紀錄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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