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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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依規定提供機密檔案時,應以書面告知該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及保密之義務。借調或調用機關用畢後,應即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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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14條,各機關在提供機密檔案給他人時,應以書面方式告知該檔案的機密等級以及保密的義務。在借用或調用機關使用的機密檔案後,應立即歸還該檔案。 範例: 在檔案管理中,如果某個檔案被歸為機密等級,該檔案的提供者應向接收者發出書面通知,告知該檔案是機密的並且有保密的責任。接收者在使用完該檔案後,應立即將檔案歸還給提供者。這樣可以確保機密資訊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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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