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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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借調或調用機密檔案時,為避免原件損壞,得提供複製品;用畢後,應即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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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當借調或調用機密檔案時,為了避免原件損壞,可以提供複製品;使用完畢後,必須立即歸還。這表示當需要查看或使用機密檔案時,可以提供複製品給相關人員,以防止原始文件在操作過程中受損。用完之後,必須立即將複製品還回原檔案所在地。這條規定強調了對機密檔案的保護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以下是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引用: 根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13條,當有需要借調的機密檔案時,政府部門可以提供複製品給借調方便查閱。例如,一個調查委員會需要查看某個機密案件的相關文件,該委員會可以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並經過審核後取得複製品以供使用。使用完畢後,該調查委員會必須立即將複製品還回原檔案所在地,以確保機密檔案的安全。這樣可以保護機密資料不被外洩或損壞。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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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