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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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用機密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調用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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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12條之規定,在調用機密檔案時,應在函件中明確陳述以下內容:法律依據、調用目的、調用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以及相關聯絡資料。 參考資料: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行政院辦公廳出版,2014年8月15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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