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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檔案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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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用機密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調用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12條之規定,在調用機密檔案時,應在函件中明確陳述以下內容:法律依據、調用目的、調用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以及相關聯絡資料。 參考資料: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行政院辦公廳出版,2014年8月15日修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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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調用機密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調用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