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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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機關間借調機密檔案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機關在借調機密檔案時,需要以書面提出請求,並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可提供。此外,借調請求書應註明借調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相關聯絡資料。借出的檔案屆期如需繼續使用,則應提出展期申請。借調的檔案如果有必要,可以隨時催還。最後,這些規定適用於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的機密檔案。 根據2019年修訂的《中華民國機密檔案管理辦法》,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11條中列舉了對借調機密檔案的管理要求。此法規強調機關間借調機密檔案的流程和程序。機關在借調機密檔案前,必須以書面申請並經機密檔案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才能提供。借調請求書需註明借調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相關聯絡資料。借調的檔案如需展期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借調的檔案如有必要,可以隨時催還。此外,此條規定適用於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的機密檔案。 根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機關間借調機密檔案的相關規定。依該條規定,機關在借調機密檔案時,需提出書面請求,經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可提供。該書面請求應註明借調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相關聯絡資料。若借出的檔案需要繼續使用,則應提出展期申請。借調的檔案如有必要,可隨時催還。此條規定同樣適用於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的機密檔案。 根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機密檔案的借調必須遵守以下規定:1.借調機密檔案的單位需以書面方式提出請求,並經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可提供。2.借調請求書應註明借調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相關聯絡資料。3.借出的檔案如果需要繼續使用,則需提出展期申請。4.如果有必要,借調的檔案可以隨時催還。5.上述規定也適用於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的機密檔案。 參考資料: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80004)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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