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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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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間借調機密檔案,應以書面提出請求,經該機密
核定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
准後,始得提供。
前項書面,應註明借調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借出之檔案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
借調之檔案,如有必要,得隨時催還。
前四項規定,於移轉檔案中央
主管機關
管理之機密檔案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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