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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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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機密檔案之借調,應於借調期限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經前條第一項
核定
權責人員
核
准後,始可延展借調期限。借出之檔案如有必要,得隨時催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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