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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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檔案之移轉及銷毀,應由機關首長指定專人辦理,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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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機密檔案的移轉及銷毀應由機關首長指定專人負責辦理,並且必須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根據這個規定,機關在處理機密檔案時,需要確保相關工作由專門的人員負責,並且要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以確保機密資訊不被洩漏或外流。這可能包括確保檔案的存儲和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例如使用加密技術或其他安全措施來保護這些機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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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