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應明列縣(市)綜合發展計畫相關之內容;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未訂定離島建設計畫者,應於修正時納入之。
根據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應包含與縣(市)綜合發展計畫相關的內容。如果縣(市)的綜合發展計畫沒有包含離島建設計畫,則在修正計畫時應納入離島建設計畫。 這項法規要求在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中明確列出與縣(市)綜合發展計畫相關的內容,以確保離島發展與縣(市)整體發展目標一致。如果縣(市)的綜合發展計畫沒有包含離島建設計畫,則在修正計畫時應納入該計畫,以確保離島發展能夠被充分考慮和規劃。 參考資料: - 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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