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或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
根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第2條的規定,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重要產業投資或由民間機構負責辦理的公共建設計畫。這些計畫在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認定後,被視為具有重要性的產業投資或公共建設計畫。其中,有一個相關的範例是「㈦又土徵條例第3條之1第4項及第10條第3項」的判決書,該判決書中有提及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的核定程序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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