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重要產業投資計畫,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上輔導之建設或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其最小投資額度及土地開發規模,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依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第3條規定,所謂重要產業投資計畫是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上輔導之建設或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而最小投資額度及土地開發規模則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 (範例)根據經濟部能源局發布的《離島能源發展推動計畫》,其中規定了在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進行風力發電設施的建設計畫,並明確了最小投資額度和土地開發規模的要求。例如,對於金門地區的風力發電設施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訂定了投資額度至少需要達到1億新台幣,土地開發規模要求至少在100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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