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第4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解釋,所謂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指的是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的重大公共建設。這表示該計畫是依照促參法所訂立的法規,讓民間機構參與進行的公共建設。 2. 根據該條第2項的解釋,對於離島特殊環境的需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考慮放寬重大公共建設的範圍。這表示在離島地區,由於環境特殊性,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依據需求,對於重大公共建設的範圍進行彈性調整。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離島地區有一項被認定為重大公共建設的計畫,依照促參法的規定,該計畫可以由民間機構進行。而根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的第4條第2項的解釋,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該離島地區具有特殊環境需求時,可以酌情放寬該計畫的範圍,以符合離島環境的需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