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的說明,主要內容如下: 根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第5條的第1項規定,申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的人應該先準備相關文件,包括土地使用、興建、營運管理、財務計畫等文件。然後將這些文件送交縣(市)政府進行初步審查,檢查其基本資料,以及計畫是否符合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和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列出的計畫。之後,將這些申請文件轉送至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定,審定的內容包括政策方向、總量管控、投資計畫的合理性和財務計畫的可行性等。最後,將審定結果報請行政院核定。 而根據第2項規定,如果前述申請計畫已經是行政院核定的公共建設計畫,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計畫內容後,直接報請行政院核定,不需要再按照前項程序進行審查。 以上是根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第5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資料來源為「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發布日期為2020年6月12日,由內政部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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