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土地區位,不得位於區域計畫所稱之環境敏感地區第一級。但屬內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經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者,不在此限。
根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第6條,申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的土地區位,不得位於區域計畫所定義的環境敏感地區第一級。然而,如果該申請計畫是由政府興辦的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並且經環境敏感地區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內政部106年12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60812935號公告「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興建、修改及拆除廢棄建築物等案件審查要點」,在離島地區進行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時,需注意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地區第一級。被認定為政府興辦的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並獲得環境敏感地區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興辦的案件,則不受此限制。 因此,根據該法條及相關參考資料,申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的土地區位,不得位於環境敏感地區第一級,除非該計畫屬於政府興辦的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並獲得環境敏感地區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同意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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